各办事处,区内各指定医疗机构:

 

根据《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佛府办 [ 2016 ] 60号 )和《 关于做好 201 9 年度基本 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年度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佛社保 [ 201 8 ] 97 号)的相关规定,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耐多药肺结核、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病种的有效期从生效日  期起至当年度 12 月 31 日止 ,参保人在新年度如需继续享受此病种待遇的,应在年度结束前重新办理申请手续,享受待遇未超过半年的除外。现就做好门诊特定病种和门诊慢性病种待遇年度资格审核(以下简称:门特门慢年度资格审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如参保人在新年度需继续享受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耐多药肺结核、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病种待遇的,应在当年度 10 月 25 日至 1 2 月31 日办理门特门慢年度资格审核手续 。如年度结束前仍未办理的,新年度开始停止耐多药肺结核、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病种待遇;并将恶性肿瘤(放疗)、 恶性肿瘤(化疗、热疗)调整为恶性肿瘤(非放、化疗)病种待遇。

二、各办事处负责受理已经办理长驻(住)异地就医手续或

巳经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和门诊慢性病种市外就医申请的参保人门特门慢年度资格审核的申请手续;各指定医疗机构负责受理市内门特门慢年度资格审核的申请手续。

三、参保人申请门特门慢年度资格审核时,提供《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慢性)病种申请表》、最近 3 个月内的诊断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可予以审核同意 继续享受待遇 ;无法提供的 , 按准入标准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各病种诊断证明出具的要求如下:

(一恶性肿瘤(放疗)诊断证明须由三级医疗机构出具并注明需在门诊放射治疗;

( 二恶性肿瘤( 化疗、热疗)诊断证明须由 三级医疗机构

出具并注明需在门诊使用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化学药物治疗或热疗;

( 三耐多药肺结核诊断证明须由慢性病专  科医疗机构或 三

级医疗机构出具并注明需要在门诊继续治疗;

(四)慢性乙型肝炎诊断证明须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并注明需要在门诊继续治疗;

(五)慢性丙型肝炎诊断证明须由三级医疗机构出具并需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 a 注射液治疗。

五、请各办和各指定医疗机构加强宣传和指引工作,以保障参保人及时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和门诊慢性病种待遇。工作中遇到 问题,请及时反映。

 

特此通知。           

创建时间:2019-10-26 03:11

转发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区门诊特定病种和门诊慢性病种待遇年度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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