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医药代表的接待和管理工作,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的信息与技术交流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促进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药品采购、药品管理、药品使用部门及健共体成员单位人员。

二、定义

本规定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从事药品等学术推广活动的的专业人员(跟单员、 送货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其他来院推销活动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相应职能部门进行接待。

三、职责

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管理责任;临床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业务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落实相关工作);行风管理办公室负监督责任。

四、内容

(一)接待程序和方式

1. 预约登记

医药代表通过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官网下载《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2,连同需提交的备案资料以邮件形式发送至药剂科邮箱,进行来院预约登记。未能按要求提交资料的,需补充资料后方可预约登记。原则上未经预约登记的恕不接待。

相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需向相关职能科室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 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 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 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诚信廉洁承诺书附件1);

    4. 药品说明书或宣传资料;

    5. 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2. 接待登记

药剂科接到医药代表预约资料时,须审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资料再确定是否予以接待,并于接待日前3天回复预约医药代表。医药代表来院推广活动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明。严禁未预约的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3. 接待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

  时间: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四 15:00—17:00节假日顺延。

  地点:由接待部门通知安排。

  接待部门及人员药剂科负责本部门负责范围的相关接待工作,可邀请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分管领导、临床科主 任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代表参加,必要时邀请医院纪检科全程监督。

  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应征求相关职能科室、领导意见后方可进行推广。

4. 接待方式

由药剂科收集医药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代表提供的资料,以交流、调研会形式听取医药代表新药、新技术、专科药等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涉及部门多时可以安排相关学术讲座等形式。

(二)接待要求

1. 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两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记录的要求进行接待。

2. 原则上须2名及以上接待人员在场。

3. 接待人员要虚心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介绍,客观反馈使用药品临床效果,商治解决药品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临床需求合规安排学术讲座等。

4. 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职能科室工作人员对医药代表接待的资料及情况应建账做册,填写《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 医药代表接待记录表》(附件3)归档管理。

(三)纪律要求

发现医院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 与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2. 违规统计药品的使用量;

3. 收受医药代表给予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4. 接受医药代表直接提供的捐赠、资助、赞助,以及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5. 其他禁止性情形。

(四)监督管理

1. 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取消接待。

2. 各分管职能科室及保卫人员不定期实地、监控巡查。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上报纪检科。

3. 本院医务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并查实,由纪检科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情节严重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由纪检部门开展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首次约谈涉事医药公司负责人,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再次者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禁止其两年内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并且医院将终止与其合作,未付款项延后支付。

 

附件下载:

1. 诚信廉洁承诺书

2. 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

3. 医药代表接待记录表

 

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

2024年9月4日

创建时间:2024-09-04 12:06

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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